(2015)新硕民初字第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无锡市金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季立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金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季立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硕民初字第0275号原告无锡市金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3600630-5,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石子街87号。法定代表人谢乐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郁亦毅、唐凡银,该公司员工。被告季立民。原告无锡市金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南公司)与被告季立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吉珥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凡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立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南公司诉称:金南公司为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唐明东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季立民系唐明东园42号601室业主;季立民尚结欠自2012年10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间物业服务费2658.76元。因催讨无果,金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季立民立即支付自2012年10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间物业服务费2658.76元并承担该款计算至2014年10月18日止的逾期付款滞纳金736.20元。被告季立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8日,金南公司与季立民就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唐明东园42号601室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1、自2011年10月18日起季立民向金南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每季度或半年一交;2、季立民所购房屋的物业服务费是按高层/小高层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3、季立民未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金南公司有权要求曹明全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纳违约金。2011年10月18日,季立民向向金南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1227元(102.26平方米,12个月一交)。后季立民未再支付物业服务费。因催讨无果,金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金南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唐明东园日常收费明细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协议、收款收据、无锡市物价局锡价服(2008)191号文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按约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本案中,季立民作为业主与金南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接受了金南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季立民尚结欠自2012年10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658.76元(102.26平方米*1元*26月),故本院对金南公司主张的物业服务费2658.76元予以支持。金南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滞纳金低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季立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南公司自2012年10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658.76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736.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金南公司预交),由曹明全负担(金南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曹明全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曹明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邱吉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珅烨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