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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焦某甲与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甲,焦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91号原告焦某甲。被告焦某乙。原告焦某甲与被告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运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初六与被告结婚,婚后2007年7月4日生一女儿焦某丁,于2010年6月9日生儿子焦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从2010年被告好逸恶劳,赌博成性,家庭正常开销一直由我上班维持,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特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归我抚养,儿子归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焦某乙提交书面答辩称,婚前我们多次往来,情投意合。婚后夫妻恩爱有加。由于在本村开砂石厂赔了钱,妻子受到了打击和伤害。我深深爱着我的妻子和子女,为了有一个完整的家,我将努力工作,做一个好丈夫。我不同意离婚,求妻子给我一个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4日生女儿焦某丁,2010年6月9日生儿子焦某丙。现子女随原告生活。2015年正月十九原、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前经常接触,婚后有时发生矛盾。原告称被告好逸恶劳、赌博成性,已与被告无夫妻感情。被告称,婚前彼此了解,婚后由于开砂石厂赔了钱,一时精神不振,但对妻子、子女有深厚的感情,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彼此了解,婚后有时为生活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应判决不准离婚。原告提出被告嗜赌成性,但未提出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表示以后努力工作,原告应给被告一个改正的机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焦某甲与被告焦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运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刁新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