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26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封浜中药饮片厂与上海浦东申东医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封浜中药饮片厂,上海浦东申东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660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封浜中药饮片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姚坤明,厂长。被执行人上海浦东申东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占桂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83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案被执行人上海浦东申东医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6月1日扣划了被执行人上海浦东申东医院有限公司在上海农商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199元,此外,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上海浦东申东医院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封浜中药饮片厂表示,暂时也无法提供上述被执行人上海浦东申东医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本院认为,本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83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但被执行人上海浦东申东医院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83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军华审判员 车 骐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石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