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胡双与胡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双,胡月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560号原告胡双。被告胡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双诉被告胡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双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双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贤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