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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胡双与胡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双,胡月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560号原告胡双。被告胡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双诉被告胡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双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双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贤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