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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崔前志、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崔前志,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三荣仪表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保字第00011号原告: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先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崔前志。被告: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前志,该公司经理。被告: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涛,该公司经理。被告:铜陵三荣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荣树,该公司经理。被告: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前志、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三荣仪表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崔前志、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三荣仪表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崔前志、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三荣仪表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价值13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立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文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