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港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张某。被告:潘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辉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某和被告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潘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初,原告发现被告家庭责任心淡薄,且尤其好赌,经原告多次规劝未果,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14年下半年双方开始分居。2014年9月1日,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记错开庭日期,被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诉请: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潘某乙归原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潘某甲辩称:对于结婚登记时间及生育子女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所说的离婚理由并不属实,经原告上次起诉离婚后,其已不再赌博,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潘某乙。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原、被告虽然性格有所不合,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相互体贴和谅解,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为家庭和孩子着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港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