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巨建辉与李同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建辉,李同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巨建辉。被告:李同盼。本院在审理原告巨建辉与被告李同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巨建辉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巧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佩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