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商园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济南蓝狮汇力广告有限公司与杨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商园初字第139号原告济南蓝狮汇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苗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广华,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傲,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蓝狮汇力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蓝狮汇力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蓝狮汇力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蓝狮汇力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济南蓝狮汇力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怡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