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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立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光辉与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辉,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立一初字第6号原告李光辉。被告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夏晓山。本院受理原告李光辉诉被告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后,被告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应管辖诉讼标的额为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而本案原告李光辉起诉的诉讼标的额为647.135万元,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不动产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物权保护纠纷。根据2015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湖南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原告李光辉起诉的诉讼标的额为647.135万元,本案诉讼标的物(不动产)所在地在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被告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文革审 判 员  刘见平代理审判员  王星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