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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冯某某,男。被告谢某某,女。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