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冯某某,男。被告谢某某,女。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