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乃永与朱明生、戴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永,朱明生,戴莹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814号原告王乃永,市民。被告朱明生,成年,市民。被告戴莹莹,成年,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乃永诉被告朱明生、戴莹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乃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乃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乃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王乃永负担(原告已预交325元)。审判员 李正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文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