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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国胜申请���行曹林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胜,曹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胜,男。被执行人曹林成,男。李国胜与曹林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密商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林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国胜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曹林成立即给付借款本金6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林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申请执行人李国胜未能提供曹林成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均未发现曹林成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曹林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李国胜同意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曹林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国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曹林成新的线索,李国胜可持本裁定��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