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解民二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许来霞与焦作市园林园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来霞,焦作市园林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解民二初字第651号原告许来霞,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方涛、沈佳丽,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园林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天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姬丽丽、郑国涛(实习),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来霞诉被告焦作市园林园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来霞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来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来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郭 岩审 判 员 周荣应人民陪审员 成 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