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禚茂生与被告吕庆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禚茂生,吕庆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707号原告禚茂生,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新村三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洪波,郯城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庆中,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新村小学小区,教师。委托代理人陈士锋,郯城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禚茂生与被告吕庆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继续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徐开志审 判 员 朱 冰人民陪审员 孙谨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许雪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