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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丑与蚌埠苏迅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丑,蚌埠苏迅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722号原告:刘丑,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钢,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苏迅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永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向前,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为民,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丑诉被告蚌埠苏迅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丑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丑负担。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祝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