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7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光亮与冉海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亮,冉海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788-2号原告杨光亮,男,汉族,1973年5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代理人叶远明,重庆渝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世伟,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海英,女,汉族,1977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李然,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亮与被告冉海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亮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光亮自愿撤回对被告冉海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合计11400元,由原告杨光亮负担。审 判 长 惠 晨人民陪审员 李金诚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亚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