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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范迟明申请执行闻道芳、范迟明民间借贷纠纷查封冻结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李定富,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被告闻道芳,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被告范迟明,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闻道芳、范迟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闻道芳、范迟明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闻道芳、范迟明的同等价值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闻道芳、范迟明的同等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彭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