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光彩诉邱见雪、邱荣、李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彩,邱见雪,邱荣,李冬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124号原告赵光彩,男,汉族,1948年12月4日出生。被告邱见雪,男,汉族,1984年1月22日出生。被告邱荣,男,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被告李冬秀,女,193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彩与被告邱见雪、邱荣、李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光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光彩负担。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 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