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光彩诉邱见雪、邱荣、李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彩,邱见雪,邱荣,李冬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124号原告赵光彩,男,汉族,1948年12月4日出生。被告邱见雪,男,汉族,1984年1月22日出生。被告邱荣,男,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被告李冬秀,女,193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彩与被告邱见雪、邱荣、李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光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光彩负担。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 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