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光与李军、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铎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光,李军,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光,女,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军,男,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XX,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栗端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忠伟,该局产权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新福,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铎,男,193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徐光因与被申请人李军、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原审第三人王铎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伊民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光申请再审称:一、徐光购买讼争房产按全市最低价算能卖80万元左右,而李军给付王铎购房款为15万元。王铎未向房产部门出具过徐光的授权委托书,李军不具备过户的合法手续,故其不属善意取得房产;二、徐光未到住建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亦未提供身份证及户口原件,其授权委托书虚假,王铎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出具的保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伊春市住建局以不合法手续办理的产权证应予注销;三、信中提到邮户口系为孩子办理学籍,且其仅将户口复印件邮回,而住建局主张其提供了原件与事实不符。学生证明系其为向租房户证明身份向王铎出具的,并非房屋产权过户的必须材料。家信的内容是写信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法律只规定可以用授权委托书售房,故家信不具有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四、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于家信的来源,李军办理的手续与同期办理过户手续不同。李军为何未让王铎出具购房款收据等事实未查清。综上,请求再审本案。被申请人李军答辩称:一、王铎对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是系基于徐光的授权和委托产生的代理权,代理权取得的客观依据为徐光所写的家信,且房产交易所需文件亦是徐光自行提供,故徐光对房产交易是知情的,李军取得房产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二、假使徐光不承认其与王铎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王铎系徐光的父亲,交易时又出示了徐光的信件,及向住建局提供房屋过户所需的与徐光有关的全部材料,故李军有理由相信徐光与王铎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真实存在的;三、李军受让该房产时主观无恶意,且已经支付了购房款,并且依法办理了房产手续,故李军对房产的取得可视为善意取得;四、本案涉及代理关系的认定,王铎应为本案的共同诉讼人;五、徐光在一审诉状中提出的注销李军房产证的请求不属民事诉讼裁判范围;六、本案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2005年,且本案争议房屋的隔壁为徐光所有,并对外出租,徐光对房屋交易一事是明知的,其在事隔七年以后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伊春市住建局答辩称:我单位办理本案房产交易手续是依法办理,请求依法驳回对徐光的再审申请。本案再审审查期间,徐光举示了伊春市解危解困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的证明一份,旨在证明徐光门市房原价每平方米2000元左右,现市场价格为5000至10000元。李军质证认为,该证据不属新证据,房屋价格的确认应由产权评估机构出具证明,且该证明中的房产地址与其所房产地址不符,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伊春市住建局质证称,该证据不属新证据,出具单位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且房产地址不符,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明的价格并非售房时的价格,不能直接证明争议的事实,故不属再审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关于徐光向王铎出具的家信的法律性质及效力问题。徐光写给王铎的家信内容为“关于出卖门市房一事由爸爸(王铎)决定处理,我没意见。”,该信函内容是徐光对王铎办理出卖门市房一事的委托授权。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故王铎据此取得了出卖徐光门市房的权限。因代理权的授予非要式行为,本案以信件的形式确定代理权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徐光主张信件不具法律授权的效力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徐光亦向王铎提供了办理相关产权的手续,即其所在学校出具的徐光身份证明材料,及户口复印件,以事实行为履行了其对王铎委托合同协助义务,而王铎接到信函后接受并履行了委托事项,故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成立,据此王铎以徐光的名义与李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徐光具有法律效力,故原审判决确认徐光与李军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正确。退一步讲,即使家信不具有授权委托的法律效力,王铎持有徐光房产的产权证及家信,李军又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李军亦构成物权的善意取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此外,李军的产权证应否注销不在本案解决的范畴,故原审判决令其另案诉讼解决正确。综上,徐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 涛代理审判员 冯 涛代理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龙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