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周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卞凤协与李晓兰、卞晓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凤协,李晓兰,卞晓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周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卞凤协,男,1932年7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惠芳,江阴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华婷,江阴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晓兰,女,1991年3月31日生,汉族。被告卞晓东,男,1992年5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红琴(受李晓兰、卞晓东共同授权委托)女,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延陵路494号401-425室、402-42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凤协与被告李晓兰、卞晓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卞凤协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卞凤协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凤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卞凤协已预交),由卞凤协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