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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0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邵剑峰、吴海燕与南通市世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剑峰,吴海燕,南通市世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1782号原告邵剑峰。原告吴海燕。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宇,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世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纯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建功,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剑通,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剑峰、吴海燕与被告南通市世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剑峰、吴海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8元,由原告邵剑峰、吴海燕负担。审 判 长  樊士新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人民陪审员  张小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顾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