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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朱维林与姚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维林,姚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朱维林。委托代理人何维剑。被告姚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维林与被告姚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