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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文辉与林毫全、安徽省旭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辉,林毫全,安徽省旭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11号申请人张文辉,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林毫全,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安徽省旭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蚌山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圣太,董事长。申请人张文辉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旭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并已提供张文辉在安徽天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出资额4900000元98%的股权和孙金佳在怀远县金旺饲料有限公司的出资额2970000元99%的股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文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旭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二、冻结张文辉在安徽天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98%的股权和孙金佳在怀远县金旺饲料有限公司的99%的股权。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