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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东东与被告朱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东,朱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张东东,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朱亚东,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东与被告朱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东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东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交纳650元,由原告张东东负担。审 判 长  王青田审 判 员  刘继华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任祥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