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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0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正青换热冷却设备有限公司、王立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市正青换热冷却设备有限公司,王立东,江阴意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殷红,廖望台,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00020-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59号D座。法定代表人刘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凯洲、刘小宁,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市正青换热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镇澄路2039号。法定代表人殷超。被执行人王立东。被执行人江阴意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华特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廖望台。被执行人殷红。被执行人廖望台,台湾居民。被执行人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18号16楼D座。法定代表人徐林峰。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元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正青换热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青公司)、江阴意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诺公司)、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民公司)、王立东、殷红、廖望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商外初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正青公司应向润元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以及利息、律师费211121元等各项损失;意诺公司、王立东、殷红、廖望台、富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正青公司等各债务人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润元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正青公司、意诺公司、富民公司均已经停止经营活动;上述被执行人企业以及王立东等个人均无具有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各被执行人也查无可供执行的车辆和对外投资;被执行人王立东、殷红、廖望台等人在江阴市的数套房地产均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且均被其他银行和个人设置了抵押权,本案无法处置;其余各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润元公司发出了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如实告知,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润元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没有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润元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正青公司等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锡商外初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秦小兵执行员  李 辉执行员  李锡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