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刑执字第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晓东故意杀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晓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153号罪犯王晓东,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罪犯王晓东故意杀人罪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一中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晓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作青、崔艳欣、崔艳君、崔宝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677.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庆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234.9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占国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100.46元。2012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2)津高刑一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无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在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获得单项奖励,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获得全监表扬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晓东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晓东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荣丽代理审判员 涂胜祥代理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孔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