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张执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阎朱杰与于国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张执字第1428号申请执行人阎朱杰。被执行人于国燕。本院在执行阎朱杰诉于国燕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张法执字第14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何会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