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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福田大道102号。法定代表人陈恢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书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瑞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江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