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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谢菊芬 鞍山大德家世界物业有限公司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菊芬,杨克家,鞍山大德家世界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1076号原告:谢菊芬,女,汉族,1965年11月19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311196511190945。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北选街10栋4单元1层56号。被告:杨克家,男,汉族,1966年9月28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304196609281219,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双路委23号。被告:鞍山大德家世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大德翠韵华庭17甲。法定代表人:王福林,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菊芬与被告杨克家、鞍山大德家世界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菊芬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菊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丽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