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良富诉宋桂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富,宋桂英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74号原告李良富,男,汉族,静乐县杜家村镇人,农民,。被告宋桂英,女,汉族,静乐县杜家村镇前文明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富诉被告宋桂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良富经人民法院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存怀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宏伟拟稿校对审核签发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注:诉讼文书由主审法官拟稿,书记员校对,庭长审核,分管院长签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