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宝春与王碧芹、郭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春,王碧芹,郭以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822号原告刘宝春,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王碧芹,女,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郭以强,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春诉被告王碧芹、郭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春于2015年6月5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以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宝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以强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春撤回对被告郭以强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梅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慧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