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一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与杜福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杜福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一初字第1539号原告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庆绪,主任。委托代理人周继勇,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桂华,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福胜,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徐宁,山东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与被告杜福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王 善审 判 员 韩 峰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