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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徐远益与夏明良、王菊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远益,夏明良,王菊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徐远益。被执行人夏明良。被执行人王菊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远益与被执行人夏明良、王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夏明良、王菊萍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远益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7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