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何荣与被告曾群星、肖红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荣,曾群星,肖红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何荣,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祁阳县人。被告曾群星,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祁阳县人。被告肖红英,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祁阳县人。原告何荣与被告曾群星、肖红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荣以需要继续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何荣负担。审 判 长 欧秧生代理审判员 邓晔林人民陪审员 蒋新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亚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