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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何荣与被告曾群星、肖红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荣,曾群星,肖红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何荣,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祁阳县人。被告曾群星,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祁阳县人。被告肖红英,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祁阳县人。原告何荣与被告曾群星、肖红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荣以需要继续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何荣负担。审 判 长  欧秧生代理审判员  邓晔林人民陪审员  蒋新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亚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