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罗文锋与罗惠财、邓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锋,罗惠财,邓积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876号原告罗文锋,男,66岁,汉族。被告罗惠财,男,43岁,汉族。被告邓积亮,男,4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锋与被告罗惠财、邓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文锋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文锋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罗文锋负担。审判员 周永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