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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朱彦林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彦林,永城市城关镇大营村民委员会大营村一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朱彦林,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永城市城关镇大营村民委员会大营村一组。负责人何反修,组长。原告朱彦林诉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靳剑锋审判员  王 敏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