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朱彦林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彦林,永城市城关镇大营村民委员会大营村一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朱彦林,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永城市城关镇大营村民委员会大营村一组。负责人何反修,组长。原告朱彦林诉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靳剑锋审判员 王 敏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