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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黎棠发与刘桂枝,刘万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棠发,刘桂枝,刘万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363号原告黎棠发。被告刘桂枝。被告刘万带。原告黎棠发与被告刘桂枝、刘万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赞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棠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桂枝、刘万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棠发诉称,2015年1月8日与1月12日,被告刘桂枝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两笔合共103000元,并立下借据,承诺于2015年3月11日前全部归还。同时被告刘万带作为两笔借款的担保人。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因此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3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2日起按月利率1.9%计算至清还完毕之日)。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刘桂枝、刘万带没有答辩。原告黎棠发在诉讼中提交了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两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原件两份,顺德农商银行交易明细原件一份,查询账户交易流水原件两份,证明被告刘桂枝在2015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其中3000元是以现金的形式借给被告刘桂枝的,其余的57000元分两次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给被告刘桂枝的,其中一笔38400元是通过顺德农商银行的网上银行转账,另一笔18600元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的网上银行转账;2015年1月12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转账借给刘桂枝43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向被告刘桂枝、刘万带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刘桂枝、刘万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视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根据原告诉称,并经庭审查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1月8日和1月12日,被告刘桂枝分别向原告借款60000元和43000元,合共103000元,并立下借据两张,借款期限均为两个月,每月利率为1.9%。被告刘万带在担保人处签名。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刘桂枝没有归还借款。原告在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刘桂枝尚欠原告黎棠发借款本金103000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六个月(含六个月)贷款利率为5.6%,则月利率的四倍为1.87%(5.6%÷12个月×4倍),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月利率明显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六个月(含六个月)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本案中被告刘万带应负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桂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棠发归还借款103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5年3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万带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黎棠发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5.4元(原告黎棠发已预交),由被告刘桂枝、刘万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赞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颖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