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申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桑木军、肥城米山水泥有限公司与肥城米山水泥有限公司、张军等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申字第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桑木军,个体运输户。委托代理人:张兴东,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肥城米山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敬华,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张军,肥城米山水泥有限公司职工。一审被告:雷燕,肥城米山水泥有限公司职工。一审被告:于树青,肥城米山水泥有限公司职工。一审被告:黄成,肥城米山水泥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涛,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王鑫磊,肥城米山水泥有限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桑木军、肥城米山水泥有限公司因与一审被告张军、雷燕、于树青、黄成、王鑫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泰商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肥城米山水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尹衍春审判员 卢宗国审判员 冯小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