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913、914、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丁午坤、陈嘉豪等与长沙县暮云镇高云村六子塘村民小组、长沙县暮云镇高云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午坤,陈嘉豪,邹莲平,张鑫懿,长沙县暮云镇高云村六子塘村民小组,长沙县暮云镇高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913、914、923号申请执行人丁午坤。法定代理人黄雪辉。申请执行人陈嘉豪。法定代理人吴双玲。申请执行人邹莲平。申请执行人张鑫懿。法定代理人邹莲平,系张鑫懿之母。被执行人长沙县暮云镇高云村六子塘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暮云镇高云村六子塘组。负责人王彬,该组组长。被执行人长沙县暮云镇高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暮云镇高云村。法定代表人邓系秋,该村村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中民未终字第5555号、第5556号、第55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长沙县暮云镇高云村六子塘村民小组、长沙县暮云镇高云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长沙县暮云镇高云村六子塘村民小组支付丁午坤土地征收补偿款115070元;支付陈嘉豪土地征收补偿款115070元;支付邹莲平土地征收补偿款110270元;支付张鑫懿土地征收补偿款115070元;上述三案长沙县暮云镇高云村村民委员会对于长沙县暮云镇高云村六子塘村民小组每申请执行人就64950元款项的支付义务所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长沙县暮云镇高云村六子塘村民小组承担上述三案受理费5960元,长沙县暮云镇高云村六子塘村民小组、长沙县暮云镇高云村村民委员会承担上述三案申请执行费64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县暮云镇高云村六子塘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46790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县暮云镇高云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662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