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辛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平明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明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275号311室。法定代表人陶拥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桂华。委托代理人戴家骏。被告平明元。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明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过铁军独任审判。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过铁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袁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