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发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发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791号原告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杨炳光,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发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发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1元,由原告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信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潘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