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申字第05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金海与北京天金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申字第051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金海,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洁,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天金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科技工业园南区**号。法定代表人:夏松银,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金海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天金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6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金海申请再审称: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6826号民事判决对我主张的医疗费、抵押金和年终奖均未支持,我现找李跟月和葛军出庭作证,他们的证言作为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本院认为:经复查,关于李金海要求天金公司支付2013年年终奖及押金的请求,因李金海提交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李金海要求天金公司支付医疗费一节,天金公司已为李金海缴纳了医疗保险,李金海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李金海要求天金公司支付其自付部分医疗费,于法无据。现李金海未提供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新证据,故李金海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金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金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佘 卫代理审判员 陈家忠代理审判员 李晓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铁笑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