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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3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薛秀云与马啸天、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秀云,马啸天,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30075-1号原告薛秀云。委托代理人韩斌,山东肇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啸天。被告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啸天。本院受理的原告薛秀云诉被告马啸天、被告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自2014年10月起被告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解除借款合同;二、被告偿还本金4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讼争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秀云对被告马啸天、被告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2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刚人民陪审员 ���赵莲人民陪审员 宋 爱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