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伟与杨建忠、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杨建忠,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21号原告陈伟。委托代理人艾新刚,德州德城金盾之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建忠。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九中街17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8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判员 毕经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瑞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