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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伟与杨建忠、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杨建忠,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21号原告陈伟。委托代理人艾新刚,德州德城金盾之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建忠。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九中街17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8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判员  毕经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瑞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