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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申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爱斌、高文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爱斌,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申字第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杨爱斌。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高文(杨爱斌之妻)。委托代理人杨爱斌,男,汉族,1963年5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51963********,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玉龙花园*****号。再审申请人杨爱斌、高文因不服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诉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和本院(2014)连民诉终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爱斌、高文申请再审称:本案是起诉连云港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余静、苏成乱鉴定、乱收费诉讼,余静、苏成司法鉴定书无司法相片印证其司法鉴定书陈述的抓伤痕等明显外伤,一审、二审、省高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均无事实依据。该案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二审法院立案庭认为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未开庭审理,连云港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未到庭接受质证。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鉴定机构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就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意见,该鉴定行为是一种辅助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明行为。本案中,杨爱斌、高文对连云港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在原审庭审中就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等方面提出质证意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由审理案件的法院决定是否采信。原一、二审法院认为杨爱斌、高文对鉴定机构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综上,杨爱斌、高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爱斌、高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作超审判员  曹振泉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学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