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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保玉因与被申请人XX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保玉,XX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5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保玉,曾用名张宝玉,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安,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再审申请人张保玉因与被申请人XX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郑民一终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保玉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是劳务关系,是承揽关系,故不应当承担责任。本院认为,侵害公民的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盖房,按每人每天大小工结算工钱,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被申请人XX安在为申请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申请人在工程中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申请人申请称被申请人的脾破裂不是本次事故所致的问题,由于申请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被申请人在脾破裂的情况下还在为申请人盖房也不合常理,故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保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保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乔子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