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建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公司,苏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X,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X上诉人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姜X,被上诉人苏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X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新的证据,导致案件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9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府谷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11350元,退还上诉人X公司。审 判 长 薛海鸥审 判 员 乔幼涛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华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