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与吴凤金、官细忠、周捷、李祥根、陈良金、龚建平、李春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吴凤金,官细忠,周捷,李祥根,陈良金,龚建平,李春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住所地光泽县镇岭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15730618-X。负责人徐晓文,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颜端森,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凤金,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告官细忠,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告周捷,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告李祥根,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告陈良金,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告龚建平,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告李春木,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与被告吴凤金、官细忠、周捷、李祥根、陈良金、龚建平、李春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以与七位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7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姚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琨附录: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