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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家桂与薛增才、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家桂,薛增才,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538号原告徐家桂。被告薛增才。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北路30-15-10。负责人刘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家桂与被告薛增才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家桂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家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家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交75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徐家桂负担。审判员  徐武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邱广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