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程惠明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32号罪犯程惠明。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了(2012)平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惠明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执行机关晋中监狱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少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程惠明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对罪犯程惠明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队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惠明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81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担任小哨工种,能够圆满地完成自己的改造任务。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获得嘉奖一次,二0一四年一月二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获得监狱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程惠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惠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公众号“”